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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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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赵跃兵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鄢行审字第149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赵耀甫,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博,金汇区国土资源所所长。 被执行人赵跃兵,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鄢行审字第149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赵耀甫,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博,金汇区国土资源所所长。

被执行人赵跃兵,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25日对赵跃兵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24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24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被执行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金汇区李孟社区,面积为198平方米的一般耕地上看树建房”,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询问笔录中被执行人称占用的是金汇区前杜郎五组的地,且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制作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均认定被执行人非法占用前杜郎村五组面积为198平方米一般耕地上看树建房,属认定事实不清。

本院认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246号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246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军

代理审判员  苏冠峰

人民陪审员  郑永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林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