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鄢行审字第46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赵耀甫,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敬林,马坊国土资源所所长。
被执行人潘晓兵,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16日对潘晓兵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3)49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3)49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3)495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3)49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军
代理审判员 苏冠峰
人民陪审员 吕俊峰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林霞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鄢行审字第64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赵耀甫,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敬林,马坊国土资源所所长。
被执行人郑留柱,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马坊乡段庄村1组。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1月26日对郑留柱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3)4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3)40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拒绝签收所送达的文书时,送达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负责送达的人员、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的文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但该案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未注明受送达人拒收理由,且无基层组织代表作为见证人签章,送达程序不合法。
本院认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3)4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3)4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延军
代理审判员苏冠峰
人民陪审员吕俊峰
二○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林霞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鄢行审字第67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赵耀甫,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敬林,马坊国土资源所所长。
被执行人姚喜昌,男,196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马坊乡丁庄村4组。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3日对姚喜昌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3)48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3)48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拒绝签收所送达的文书时,送达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负责送达的人员、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的文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但该案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未注明受送达人拒收理由,且无基层组织代表作为见证人签章,送达程序不合法。
本院认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3)486号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3)486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延军
代理审判员苏冠峰
人民陪审员吕俊峰
二○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林霞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鄢行审字第65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赵耀甫,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敬林,马坊国土资源所所长。
被执行人柴红霞,女,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马坊乡徐坡村4组。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1月27日对柴红霞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3)39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3)39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拒绝签收所送达的文书时,送达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负责送达的人员、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的文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但该案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未注明受送达人拒收理由,且无基层组织代表作为见证人签章,送达程序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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