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初字第4号 原告宋振生,男,汉族。 法定代表人钟付友,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阔、张爱红,系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宋振生诉被告驻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驿城分局履行工商管理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1月26日本院受理后,及时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时,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告知、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振生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驿城分局履行工商管理职责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华云 审 判 员 廖 慧 人民审判员 柴云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