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初字第36号 委托代理人万森林,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吴应威,局长。 原告魏金刚诉被告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起诉来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5年4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要求法院对该案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金刚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顺风 审 判 员 廖 慧 人民陪审员 柴云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 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