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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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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金刚与被告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初字第36号 原告魏金刚,男。 委托代理人万森林,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 法定代表人吴应威,局长。 原告魏金刚诉被告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初字第36号

原告金刚,男。

委托代理人万森林,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公安老街分局

法定代表人吴应威,局长。

原告金刚被告驻马店市公安老街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起诉来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5年4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要求法院对该案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金刚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顺风

审 判 员  廖 慧

人民陪审员  柴云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 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