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长行初字第00004号
原告吕根琴,女。
委托代理人刘春霞,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长葛市建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超宏,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凌辉,男,1972年7月26日,该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吴增(又名增黑),男。
委托代理人李岩峰,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吕根琴诉被告长葛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吴增行政撤销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依法受理,2015年2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根琴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根琴承担。
审判长 申凤香
审判员 郑曦东
审判员 薛云霞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