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长行初字第00041号
原告周均兰,女,汉族,1953年9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宋万钦,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地址:文化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姜志宏,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范宝杰,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周均兰诉被告长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9日依法受理,2014年7月9日原告周均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均兰撤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周均兰承担。
审判长 申凤香
审判员 郑曦东
审判员 薛云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