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长行初字第00004号
原告尹娟喜,女。
委托代理人宋万钦,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长葛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地址:长葛市八七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姜志宏,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范宝杰,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尹娟喜不服被告长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支付抚恤金附带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依法受理,2014年3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娟喜撤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尹娟喜承担。
审判长 申凤香
审判员 薛云霞
审判员 郑曦东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