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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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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超诉鄢陵县人民政府、鄢陵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王保存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长行初字第00249号 原告王红超,男。 委托代理人王会明,鄢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鄢陵县人民政府。 地址:鄢陵县人民路916号。 法定代表人尹二军,男,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许垒,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长行初字第00249号

原告王红超,男。

委托代理人王会明,鄢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鄢陵县人民政府

地址:鄢陵县人民路916号。

法定代表人尹二军,男,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许垒,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鄢陵县国土资源局

地址:鄢陵县花都大道869号。

法定代表人赵耀甫,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俊勇,男,汉族,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存,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春峰,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红超诉被告鄢陵县人民政府、鄢陵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存行政撤销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依法受理,2015年2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红超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红超承担。

审判长  申凤香

审判员  郑曦东

审判员  薛云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