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长行初字第00249号
原告王红超,男。
委托代理人王会明,鄢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地址:鄢陵县人民路916号。
法定代表人尹二军,男,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许垒,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鄢陵县国土资源局。
地址:鄢陵县花都大道869号。
法定代表人赵耀甫,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俊勇,男,汉族,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春峰,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红超诉被告鄢陵县人民政府、鄢陵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王保存行政撤销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依法受理,2015年2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红超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红超承担。
审判长 申凤香
审判员 郑曦东
审判员 薛云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