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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温久金诉长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长行初字第00039号 原告温久金,男,汉族,1942年11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宋万钦,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文化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姜志宏,任局长。 委托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长行初字第00039号

原告温久金,男,汉族,1942年11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宋万钦,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地址:文化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姜志宏,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范宝杰,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温久金诉被告长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9日依法受理,2014年7月9日原告温久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久金撤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温久金承担。

审判长  申凤香

审判员  郑曦东

审判员  薛云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