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长行初字第00003号
原告张有庆,男。
委托代理人赵进良,长葛市南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葛市人民政府。
地址:长葛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尹俊营,任市长。
被告长葛市国土资源局。
地址:长葛市文化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关晓东,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孔志辉,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有庆诉被告长葛市人民政府、长葛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张四海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依法受理,2014年4月8日原告张有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有庆撤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有庆承担。
审判长 申凤香
审判员 郑曦东
审判员 薛云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