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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屈书灵诉被告项城市公安局治安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项行初字第00011号 原告屈书灵,男,汉族,1954年生,现住项城市新桥镇。 被告项城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杨步超,局长。 委托代理人时威,项城市公安局新桥派出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李刚,项城市公安局民警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项行初字第00011号

原告屈书灵,男,汉族,1954年生,现住项城市新桥镇。

被告项城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杨步超,局长。

委托代理人时威,项城市公安局新桥派出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李刚,项城市公安局民警。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书灵诉被告项城市公安局治安处罚一案中,原告屈书灵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屈书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免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