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铁行初字第16号 负责人林建光。 法定代表人杨盛道,该厅厅长。 法定代表人戴春枝,该局局长。 第三人张兰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荥阳市城关华尔特箱壳加工厂诉被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第三人张兰玲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荥阳市城关华尔特箱壳加工厂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荥阳市城关华尔特箱壳加工厂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荥阳市城关华尔特箱壳加工厂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荥阳市城关华尔特箱壳加工厂负担。 审判长 李东奎 审判员 邓 焰 审判员 刘建梓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