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铁行初字第42号 原告田静。 法定代表人张庆义,厅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静诉被告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田静于2015年7月28日以其诉讼请求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在诉讼中已经履行本案所涉的信息公开职责,原告田静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静负担。 审判长 李东奎 审判员 邓 焰 审判员 刘建梓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