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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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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静诉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信息公开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2015)郑铁行初字第42号 原告田静。 被告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法定代表人张庆义,厅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静诉被告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田静于2015年7月28日以其诉讼请求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河南省环境保护

(2015)郑铁行初字第42号

原告田静。

被告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法定代表人张庆义,厅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静诉被告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田静于2015年7月28日以其诉讼请求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在诉讼中已经履行本案所涉的信息公开职责,原告田静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静负担。

审判长  李东奎

审判员  邓 焰

审判员  刘建梓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