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内行初字第8号 法定代表人朱锐,男,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爱民,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肖逸龙,男,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付运平,汤阴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龙,汤阴县国土资源局信访办主任。 原告汤阴县润禾养殖专业合作社不服被告汤阴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于2015年4月16日向被告汤阴县国土资源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汤阴县润禾养殖专业合作社委托代理人赵爱民,被告汤阴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付运平、李文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汤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15日对原告汤阴县润禾养殖专业合作社作出了《关于汤阴县润禾养殖专业合作社要求补偿损失的函》,内容:依据河南瑞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豫瑞成评报字(2011)第007号评估报告书,已对你社按照评估报告结果2066205元,已补偿到位。经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其他诉求不予支持。被告汤阴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人民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河南省铁路建设协调办公室联合印发文件《关于切实做好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河南段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1份;2、豫瑞成评报字(2011)第007号评估报告书1份;3、补偿款领取票据及补偿款转账支票存根各2份。以上证据拟证明被告汤阴县国土资源局已按照评估报告确定的金额支付给原告汤阴县润禾养殖专业合作社。 原告汤阴县润禾养殖专业合作社诉称,因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汤阴段建设需要,被告汤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3月征收原告汤阴县润禾养殖专业合作社正在经营的国有土地60亩中的15亩,其中包括进出该经营场所的唯一道路,导致原告汤阴县润禾养殖专业合作社无法经营。原告汤阴县润禾养殖专业合作社为配合拆迁,将养殖的土鸡、鱼类等以低价进行了集中销售。原告汤阴县润禾养殖专业合作社多次要求被告汤阴县国土资源局对养殖产品搬迁损失和停业损失进行补偿,并另为原告新征经营所需的道路。2014年5月15日,被告汤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了《关于汤阴县润禾养殖专业合作社要求补偿损失的函》,对原告汤阴县润禾养殖专业合作社上述请求决定不予支持,并于2014年6月为原告新征了经营道路。原告汤阴县润禾养殖专业合作社认为,被告汤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其一,被诉行政行为未适用任何法律条款;其二,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评估报告未对原告汤阴县润禾养殖专业合作社主张的损失予以评估;其三,原告汤阴县润禾养殖专业合作社的鱼塘、鸡舍被拆迁,养殖的鸡、鱼等必须搬迁,依法应当支付搬迁费和安置费;其四,因原告汤阴县润禾养殖专业合作社经营场所的唯一道路及供水设施等被拆迁,造成原告汤阴县润禾养殖专业合作社未被征收区域全部停业,该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补偿。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汤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汤阴县润禾养殖专业合作社要求补偿损失的函》,依法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据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1份;3、《土地承包经营协议》1份;4、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国土土地使用证1份;6、汤政土(2010)68号文件1份;7、河南瑞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1份;8、安阳新兴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报告1份;9、拆迁统计表4页;10、2012年1月4日情况说明1份;11、2012年3月27日承诺书1份;12、2012年11月2日情况说明1份;13、2014年10月8日证明1份;14、照片12张;15、公证书1份。以上证据拟证明被告汤阴县国土资源局具有补偿职责,且未对原告汤阴县润禾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产品搬迁损失和停业损失进行评估补偿。 被告汤阴县国土资源局辩称,其一,被告汤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汤阴县润禾养殖专业合作社要求补偿损失的函》不具有可诉性,案涉土地上的附着物由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河南瑞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原告汤阴县润禾养殖专业合作社对该评估报告未提出异议,并按照评估报告确立的金额领取补偿。其二,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汤阴段建设占用原告汤阴县润禾养殖专业合作社土地属于国有土地,不存在土地征收问题,对于占用使用国有土地的补偿,被告汤阴县国土资源局不具有作出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查明,汤阴县棉花原种场使用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2006年7月24日,汤阴县棉花原种场与朱保庆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协议》,约定汤阴县棉花原种场将台寺分场59.94亩土地承包给朱保庆,由朱保庆投资进行“生态园”项目的开发,朱保庆自主开发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后朱保庆成立了汤阴县润禾养殖专业合作社,并任法定代表人。2009年7月28日在汤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法人营业执照》,业务范围:鱼类、土鸡养殖。 因建设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2010年8月20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人民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河南省铁路建设协调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河南段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占用、使用国有土地标准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由业主单位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标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执行。 建设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需要占用原告汤阴县润禾养殖专业合作社使用的部分土地15亩,剩余土地仍由其继续使用。因补偿问题,原告汤阴县润禾养殖专业合作社、被告汤阴县国土资源局及业主单位共同对原告汤阴县润禾养殖专业合作社使用的土地上附着物进行了统计,并制作了《山西中南铁路征地拆迁统计表》,由河南省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河南瑞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依据《山西中南铁路征地拆迁统计表》对原告汤阴县润禾养殖专业合作社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 2011年7月8日,河南瑞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了豫瑞成评报字(2011)第007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截止评估基准日2011年1月11日,河南省土地储备中心委托评估的汤阴润禾养殖专业合作社的部分被拆迁资产评估为2066205.00元,上述房屋评估价值不含土地价值。其中基础设施评估价值1411572.00元,土地租金损失包括原场地土地租金损失及新征场地土地租金涨价损失评估价值共计529133.00元,其他费用包括停业补助费、可移动资产迁移费共计1255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