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内行初字第15号 原告汤阴县任固镇后故城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武文堂,男,18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汤阴县任固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任镇长。 委托代理人高林丽,汤阴县任固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赵爱民,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阴县任固镇后故城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汤阴县任固镇人民政府印章管理和使用一案中,原告汤阴县任固镇后故城村民委员会以该案协调处理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阴县任固镇后故城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汤阴县任固镇后故城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汤阴县任固镇后故城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田青旭 审 判 员 杜振明 人民陪审员 袁连周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军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