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文行初字第4号
原告朱留成,男,1968年9月1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秦文东,该支队支队长。
原告朱留成诉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2月18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朱留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留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根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祝根生负担。
审 判 长 吴淑敏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曹红军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建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