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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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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留成诉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文行初字第4号 原告朱留成,男,1968年9月1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安阳市文昌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秦文东,该支队支队长。 原告朱留成诉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行政处罚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文行初字第4号

原告朱留成,男,1968年9月1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安阳市文昌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秦文东,该支队支队长。

原告朱留成诉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2月18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朱留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留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根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祝根生负担。

审 判 长  吴淑敏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曹红军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建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