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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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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红诉安阳市房产管理中心房屋登记异议行政告知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文行初字第5号 原告周志红,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胜利,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房产管理中心,住所地安阳市彰德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杜建勋,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董琳霏,安阳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文行初字第5号

周志红,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胜利,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房产管理中心,住所地安阳市彰德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杜建勋,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董琳霏,安阳市房产产权交易管理处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人张冰,该中心工作人员。

第三人安阳聚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地址平原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贾建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爱军,安阳聚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周志红诉被告安阳市房产管理中心房屋登记异议行政告知一案,于201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2月17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志红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志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志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志红负担。

审 判 长  吴淑敏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曹红军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建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