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文行初字第5号 原告周志红,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胜利,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杜建勋,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董琳霏,安阳市房产产权交易管理处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人张冰,该中心工作人员。 第三人安阳聚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地址平原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贾建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爱军,安阳聚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周志红诉被告安阳市房产管理中心房屋登记异议行政告知一案,于201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2月17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志红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志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志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志红负担。 审 判 长 吴淑敏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曹红军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建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