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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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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新东方商厦有限公司诉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文行初字第28号 原告安阳新东方商厦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路玺睿,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殷清利,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作印,安阳新东方商厦百货有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文行初字第28号

原告安阳新东方商厦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路玺睿,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殷清利,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作印,安阳新东方商厦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被告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桑建业,职务区长。

委托代理人许长青,安阳市北关区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贵锁,安阳市北关区建设局工作人员。

原告安阳新东方商厦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件,原告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4月22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中行辖第4号、(2014)安中行辖第5号裁定书,裁定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两起案件移交我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5月9日受理后,于当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由于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征收决定的附件,因此,本院合并审理。2014年5月26日因原告提出级别管辖异议及追加其他被征收人等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中止审理。2014年12月11日恢复本案审理,于2014年12月1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殷清利、赵作印,被告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许长青、张贵锁到庭参加诉讼。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行复字第138、147号批复同意延长审理期限9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阳新东方商厦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安阳新东方商厦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在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1号拥有合法房地产一处,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手续为证。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制作日期,无法核实其系何时制作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采取简单多数的投票方式选择,应首先协商选定,协商不定的才可进行投票或抽签方式。征收补偿方案直接规定了非住宅的补偿价格标准,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公平补偿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具体评定,也严重背离房屋的市场价值。没有向原告提供详细、确定的就近安置方案,这直接剥夺了原告依法安置的权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房屋装修补偿、房屋附属物设施补偿直接规定标准,背离市场评估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具体评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助的计算仅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平方米200元,应按市场评估的标准结合假设就近回迁从征收决定至回迁房屋交付使用此期限的停产停业补助。原告房屋在法定建筑年龄范围内,既不属于危旧房,且此房屋所处位置为安阳市最繁华地段,基础设施先进齐全。所以被告所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以旧城改建为由,显然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综上,原告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安阳新东方商厦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2、安阳新东方商厦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1号的土地使用权证;3、北政文(2012)35号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东方红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及附件东方红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4、安政复决(2012)96号安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告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辩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市、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关区人民政府具有作出征收决定的法定权利。本次征收是为了旧城区改,符合公共利益,于法有据。本次征收范围内包括除了原告房屋外,尚有东方红电影院、郊委院、东方红影院居民楼等多家单位房屋、居民住宅。东方红电影院、政协院、粮店院、郊委院4个院整体设施落后,房屋年代较久,尤其是东方红影院,早已因火化为平地,严重影响了安阳市的整体城市形象。原告被征收房屋建成已有近50年历史,该房屋作为安阳市中心地段的重要商业点,就连广大顾客前往购物必备的停车场也没有。东方红片区改造已经安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一致通过,列入安阳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同样,该改造项目也列入北关区十二五规划及年度计划。本次征收在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公共利益规定的前提下,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登记并公布,依法制定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该方案进行了论证并公布。同时通过座谈会、征收意见稿等多种形式多次征求公众意见,对反馈意见进行了收集、整理、修改、公布。同时依法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交政府常委会议讨论。综上,被告机关作出《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东方红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东方红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已经安阳市人民政府复议,复议结果为维持北关区征收决定及附件补偿安置方案。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影视资料;2、安政(2008)69号安阳市人民政府文件;3、安建总办(2010)11号安阳市推进城市建设三年计划总指挥部办公室文件;4、关于安阳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1年计划(草稿)的报告;5、政府工作报告;6、安政(2011)16号安阳市人民政府文件;7、安阳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8、安政文(2011)197号安阳市人民政府文件;9、安阳市中心城区建设和经济发展行动计划及其附件安阳市中心城区建设和经济发展行动计划2011年实施方案;10、安阳市北关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11、政府工作报告;12、证明;13、安阳市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与布局控制图;14、安阳市DB3-4-9-1地块(红旗路与解放大道交叉口东北角)控制性详细规划;15、关于对东方红片区居民入户调查、登记、公布资料;16、关于对《东方红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及其附件东方红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17、关于《东方红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示的证明;18、征收补偿方案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等资料;19、征求意见反馈汇总公布等资料;20、东方红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征求意见汇总反馈情况等;21、东方红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等资料;22、东方红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材料;2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37次);24、北政文(2012)35号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东方红片区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及其附件东方红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5、2012年5月7日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东方红片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26、东方红片区改造评估资料及安阳新东方商厦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参加评估机构选定会议等材料。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合议庭评议,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3、4、被告提交的证据取得程序和收集方法合法,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1、2与原件核对无误,本院对其予以采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