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文行初字第32号 原告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街道办事处郑家村村委会,地址安阳市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李运平,职务主任。 被告安阳市房产管理中心,地址安阳市文峰大道东段与兴业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杜建勋,职务主任。 第三人安阳市太行农用车辆厂,住安阳市安棉路郑家村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办事处郑家村村委会诉被告安阳市房产管理中心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案中,因原告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办事处郑家村村委会经本院催交在规定时间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淑敏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曹红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杨 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