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文行初字第16号 原告张玉山,男,1962年8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军,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峰分局,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辉府胡同5号。 法定代表人陈勇,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石英超,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 原告张玉山诉被告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峰分局返还营业执照一案,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玉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玉山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玉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玉山负担。 审 判 长 吴淑敏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曹红军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建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