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文行初字第44号 原告李洁,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东段892号。 法定代表人姬克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学英,该局工作人员。 被告林州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林州市太行路。 法定代表人李承毅,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付军海,该局工作人员。 被告林州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林州市太行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王有生,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中林、崔保青,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李洁诉被告安阳市公路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3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7月28日受理后,于2013年8月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林州市公路管理局、林州市交通运输局为共同被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靳和平以双方已协调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靳和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靳和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靳和平负担。 审 判 长 吴淑敏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杨仲梅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