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李洁诉被告安阳市公路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文行初字第44号 原告李洁,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东段892号。 法定代表人姬克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学英,该局工作人员。 被告林州市公路管理局,住所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文行初字第44号

原告李洁,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东段892号。

法定代表人姬克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学英,该局工作人员。

被告林州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林州市太行路。

法定代表人李承毅,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付军海,该局工作人员。

被告林州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林州市太行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王有生,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中林、崔保青,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李洁诉被告安阳市公路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3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7月28日受理后,于2013年8月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林州市公路管理局、林州市交通运输局为共同被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靳和平以双方已协调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靳和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靳和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靳和平负担。

审 判 长  吴淑敏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杨仲梅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