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长行初字第00174号
原告雷秀玲,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国贞,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葛市民政局。
地址:长葛市葛天大道东段路北六楼。
法定代表人段勇,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俊超,长葛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岩峰,长葛市民政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李中生,男,汉族。
原告雷秀玲诉被告长葛市民政局、第三人李中生行政撤销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依法受理,2015年3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秀玲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秀玲承担。
审判长 申凤香
审判员 郑曦东
审判员 薛云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