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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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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秀玲诉长葛市民政局、第三人李中生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长行初字第00174号 原告雷秀玲,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国贞,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葛市民政局。 地址:长葛市葛天大道东段路北六楼。 法定代表人段勇,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俊超,长葛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行 政 定 书

(2014)长行初字第00174号

原告雷秀玲,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国贞,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葛市民政局

地址:长葛市葛天大道东段路北六楼。

法定代表人段勇,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俊超,长葛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岩峰,长葛市民政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李中生,男,汉族。

原告雷秀玲诉被告长葛市民政局、第三人李中生行政撤销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依法受理,2015年3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秀玲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秀玲承担。

审判长  申凤香

审判员  郑曦东

审判员  薛云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