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长行初字第00049号
原告任洋,女。
委托代理人陈天鹏,河南亮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柏岩,河南亮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地址:长葛市钟繇大道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孙宗慧,任大队长。
原告任洋不服被告长葛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依法受理,2014年7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洋撤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任洋承担。
审判长 申凤香
审判员 薛云霞
审判员 郑曦东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