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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任洋不服长葛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长行初字第00049号 原告任洋,女。 委托代理人陈天鹏,河南亮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柏岩,河南亮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葛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地址:长葛市钟繇大道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长行初字第00049号

原告任洋,女。

委托代理人陈天鹏,河南亮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柏岩,河南亮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葛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地址:长葛市钟繇大道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孙宗慧,任大队长。

原告任洋不服被告长葛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依法受理,2014年7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洋撤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任洋承担。

审判长  申凤香

审判员  薛云霞

审判员  郑曦东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