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文行初字第39号 原告夏志强,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秦文东,职务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赵林,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 原告夏志强诉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夏志强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夏志强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志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夏志强负担。 审判长 吴淑敏 审判员 王 宁 审判员 董社增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