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夏志强诉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文行初字第39号 原告夏志强,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安阳市文昌大道。 法定代表人秦文东,职务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郑红玉,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室民警。 委托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文行初字第39号

原告夏志强,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安阳市文昌大道。

法定代表人秦文东,职务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郑红玉,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室民警。

委托代理人赵林,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

原告夏志强诉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夏志强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夏志强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志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夏志强负担。

审判长  吴淑敏

审判员  王 宁

审判员  董社增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