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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马士超诉被告长葛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长行初字第00246号 原告马士超,女 委托代理人杨志华,男。 被告长葛市公安局 地址:长葛市八七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延召,男,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洪涛,男,该局法制室指导员。 委托代理人孙志勇,男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长行初字第00246号

原告马士超,女

委托代理人杨志华,男。

被告长葛市公安局

地址:长葛市八七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延召,男,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洪涛,男,该局法制室指导员。

委托代理人孙志勇,男,该局干警。

原告马士超诉被告长葛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依法受理,2015年1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士超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海潮承担。

审判长  申凤香

审判员  郑曦东

审判员  薛云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