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长行初字第00246号
原告马士超,女
委托代理人杨志华,男。
被告长葛市公安局
地址:长葛市八七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延召,男,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洪涛,男,该局法制室指导员。
委托代理人孙志勇,男,该局干警。
原告马士超诉被告长葛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依法受理,2015年1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士超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海潮承担。
审判长 申凤香
审判员 郑曦东
审判员 薛云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