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陕行初字第93号
原告狄文文,女,汉族,生于1988年02月20日,住河南省灵宝市。
法定代表人狄宏飞,该村村委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狄文文诉被告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办干店村民委员会其他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狄文文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狄文文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狄文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狄文文负担。
审 判 长 介 震
审 判 员 王丽明
人民陪审员 韩凤仙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怡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