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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刘素琴与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纠纷撤诉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陕行初字第52号 原告刘素琴,女,生于1958年11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 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亢哲楠,系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友青,该区政府党组成员。 委托代理人陈启超,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陕行初字第52号

原告刘素琴,女,生于1958年11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

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亢哲楠,系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友青,该区政府党组成员。

委托代理人陈启超,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素琴不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作出的《关于对上村改造片区内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于2015年3月13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三行辖字第00030号行政裁定,将本案移交本院审理。

本院在审理该案中,原告刘素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素琴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介 震

审 判 员  王丽明

人民陪审员  韩凤仙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怡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