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陕行初字第87号
原告刘晓满,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23日,住河南省陕县。
法定代表人范英锋,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成,该局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白雪、乔军丽,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满诉被告陕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满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晓满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晓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晓满负担。
审 判 长 介 震
审 判 员 王丽明
人民陪审员 韩凤仙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梁怡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