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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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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满与陕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补偿纠纷撤诉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陕行初字第87号 原告刘晓满,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23日,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陕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范英锋,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成,该局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白雪、乔军丽,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陕行初字第87号

原告刘晓满,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23日,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陕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范英锋,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成,该局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白雪、乔军丽,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满诉被告陕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满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晓满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晓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晓满负担。

审 判 长  介 震

审 判 员  王丽明

人民陪审员  韩凤仙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梁怡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