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夏行初字第00039号
原告卞玉珍,男,汉族,1962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马世全,职务大队长。
原告卞玉珍不服被告河南省虞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行使诉权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卞玉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卞玉珍负担。
审判长 王相云
审判员 王学献
审判员 刘玉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