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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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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通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夏行初字第00037号 原告郑州通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址:郑州市金水区任砦北街2号1号楼。 机构代码证:77941234-X 法定代表人谢光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刚,该公司职员。 被告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夏行初字第00037号

原告郑州通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址:郑州市金水区任砦北街2号1号楼。

机构代码证:77941234-X

法定代表人谢光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刚,该公司职员。

被告虞城县住房城乡划建设管理局。

住址: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崔玉峰,职务局长。

原告郑州通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虞城县住房城乡划建设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以起诉被告不适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行使诉权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通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通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相云

审判员  王学献

审判员  刘玉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