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周行初字第80号 原告李德申,男,汉族,1954年6月12日生,住鹿邑县。 委托代理人李圣奇,男,汉族,1982年10月18日生,住鹿邑县,系李德申之子。 委托代理人尚守运,男,鹿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鹿邑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良才,男,职务县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申诉被告鹿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以河南省人民政府已在法院立案之前受理了其针对本案被诉的土地证提起的复议申请,已不应再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德申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德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任成飞 审判员 胡文建 审判员 郭金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