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管行初字第63号 原告董瑞洁,女,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红举,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丹丹,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法定代表人李德耀,局长。 委托代理人段汉杰,男,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张传伟,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董瑞洁诉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张传伟房屋登记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瑞洁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瑞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瑞洁承担。 审 判 长 陈 峥 人民陪审员 任天才 人民陪审员 杜 盼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爱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