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文行初字第9号
原告安阳市文峰区光华路办事处聂村村委会,地址安阳市平原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徐占国,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金枝,河南禹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房产管理中心,地址安阳市彰德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杜建勋,职务主任。
第三人张民卫,汉族,住安阳市聂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文峰区光华路办事处聂村村委会诉被告安阳市房产管理中心、第三人张民卫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案中,因原告安阳市文峰区光华路办事处聂村村委会经本院催交在规定时间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淑敏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曹红军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建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