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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现民与登封市环境保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密行初字第17号 原告张现民,男,汉族,1965年3月7日出生。 被告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郭更淼,局长。 第三人郑州鑫盈钙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潇君。 原告张现民诉被告登封市环境保护局不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密行初字第17号

原告张现民,男,汉族,1965年3月7日出生。

被告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郭更淼,局长。

第三人郑州鑫盈钙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潇君。

原告张现民诉被告登封市环境保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张现民以行政争议已经协调解决,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现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现民负担。

审 判 长  尚超峰

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

代理审判员  冯俊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彦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依据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