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密行初字第17号
原告张现民,男,汉族,1965年3月7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郭更淼,局长。
第三人郑州鑫盈钙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潇君。
原告张现民诉被告登封市环境保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张现民以行政争议已经协调解决,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现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现民负担。
审 判 长 尚超峰
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
代理审判员 冯俊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彦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依据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