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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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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唐云芳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密行审字第42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住所地新密市开阳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陈三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长伟,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唐云芳,女,汉族,1956年8月15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密行审字第42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住所地新密市开阳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陈三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长伟,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唐云芳,女,汉族,1956年8月15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工商处字(2014)第085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4年11月26日,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向被执行人唐云芳送达新密工商处字(2014)第085号处罚决定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新密工商处字(2014)第085号处罚决定(申请内容),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尚超峰

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

代理审判员  冯俊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