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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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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水务局与河南藏金源仓储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密行审字第34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水务局。 地址新密市农业路2号。 法定代表人徐绍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米栋晓,新密市水政监察大队科员。 被执行人河南藏金源仓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玉婷。 地址

河南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密行审字第34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水务局

地址新密市农业路2号。

法定代表人徐绍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米栋晓,新密市水政监察大队科员。

被执行人河南金源仓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玉婷。

地址新密市白寨镇白寨村。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水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水罚字(2015)第1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河南藏金源仓储有限公司在新密市白寨镇白寨村建设项目过程中,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新密水罚字(2015)第1号处罚决定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新密水罚字(2015)第1号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水务局作出的新密水罚字(2015)第1号处罚决定(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尚超峰

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

代理审判员  冯俊敏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 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