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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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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与郑州升平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密行审字第38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住所地新密市嵩山大道西段1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峰,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郑州升平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同升。 住所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密行审字第38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住所地新密市嵩山大道西段1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峰,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郑州升平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同升。

住所地新密市来集镇李堂村。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环罚决字(2015)第039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州升平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6日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改变生产工艺,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新密环罚决字(2015)第039号处罚决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新密环罚决字(2015)第039号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新密环罚决字(2015)第039号处罚决定(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尚超峰

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

代理审判员  冯俊敏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 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