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行初字第38号 原告陈赛赛,男,1986年6月2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朱则军,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赛赛诉被告中牟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陈赛赛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赛赛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赛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赛赛负担。 审 判 长 郭 磊 审 判 员 敬志敏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春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