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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陈赛赛与中牟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行初字第38号 原告陈赛赛,男,1986年6月2日出生。 被告中牟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朱则军,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赛赛诉被告中牟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陈赛赛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行初字第38号

原告陈赛赛,男,1986年6月2日出生。

被告中牟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朱则军,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赛赛诉被告中牟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陈赛赛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赛赛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赛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赛赛负担。

审 判 长  郭 磊

审 判 员  敬志敏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春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