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行审字第52号
法定代表人陶永伟,局长。
委托代理人岳帅,新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高山,男,1952年12月9日。
申请人新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高山行政处罚一案,经合议庭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新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新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新城管罚决字(2015)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 磊
审 判 员 敬志敏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春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