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行审字第47号
法定代表人宋雪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耿春锋,新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
法定代表人常实宪。
申请人新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新郑市实现枣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经合议庭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新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新)质监罚字(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 磊
审 判 员 敬志敏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春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