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汝行初字第12号 原告董海军,男,52岁,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国强,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刘君,局长。 原告董海军不服被告栾川县民政局给第三人冯某某补发的结婚证,向栾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栾川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洛行辖字第168号行政裁定书,指定该案由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7月7日,被告栾川县民政局向本院出具证明:“已于6月15日收回当事人冯某某和董某某的结婚证,并将此证作废除处理,”。2015年7月13日,原告董海军以被告栾川县民政局已撤销该补发的结婚证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海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海军承担。 审判长 侯占梅 审判员 常静然 审判员 魏柏群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