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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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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海军不服被告栾川县民政局给第三人冯某某补发结婚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汝行初字第12号 原告董海军,男,52岁,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国强,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栾川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刘君,局长。 第三人冯某某,女,汉族。 原告董海军不服被告栾川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汝行初字第12号

原告董海军,男,52岁,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国强,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栾川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刘君,局长。

第三人,女,汉族。

原告董海军不服被告栾川县民政局第三人冯某某补发的结婚证,向栾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栾川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洛行辖字第168号行政裁定书,指定该案由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7月7日,被告栾川县民政局向本院出具证明:“已于6月15日收回当事人冯某某和董某某的结婚证,并将此证作废除处理,”。2015年7月13日,原告董海军以被告栾川县民政局已撤销该补发的结婚证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海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海军承担。

审判长  侯占梅

审判员  常静然

审判员  魏柏群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