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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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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芹诉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行政登记撤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文行初字第55号 原告刘晓芹,女,1968年12月25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陈华捷,北京市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住所地安阳市唐子巷80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庆,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文行初字第55号

原告刘晓芹,女,1968年12月25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陈华捷,北京市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住所地安阳市唐子巷80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庆,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伟、刘腾,该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任卫国,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大王村南三街24巷1号。

原告刘晓芹诉被告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第三人任卫国行政登记撤销案,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2年11月1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晓芹以双方已协调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晓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晓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晓芹负担。

审 判 长  吴淑敏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张小泉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建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