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文行初字第55号 原告刘晓芹,女,1968年12月25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陈华捷,北京市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张国庆,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伟、刘腾,该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任卫国,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大王村南三街24巷1号。 原告刘晓芹诉被告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第三人任卫国行政登记撤销一案,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2年11月1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晓芹以双方已协调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晓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晓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晓芹负担。 审 判 长 吴淑敏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张小泉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建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