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文行初字第60号 原告王灵和,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公文峰区民政局,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关街。负责人申家勇,该民政局局长。 第三人李凯莉,女,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原告王灵和诉被告安阳市文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一案,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2年12月6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灵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灵和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灵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灵和负担。 审 判 长 刘立铭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曹红军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建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