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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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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灵和诉安阳市文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文行初字第60号 原告王灵和,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公文峰区民政局,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关街。负责人申家勇,该民政局局长。 第三人李凯莉,女,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原告王灵和诉被告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定 书

(2012)文行初字第60号

原告王灵和,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文峰区民政局,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关街。负责人申家勇,该民政局局长。

第三人李凯莉,女,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原告王灵和诉被告安阳市文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一案,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2年12月6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灵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灵和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灵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灵和负担。

审 判 长  刘立铭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曹红军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建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