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文行初字第22号 原告宋世文,男,192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东大街103号院1号。 委托代理人张冰,该单位职工。 原告宋世文诉被告安阳市房产管理中心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2年7月19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宋世文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世文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世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世文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