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宏志,职务乡长。 委托代理人张兵,许湾乡司法所所长。 原告张洪凯诉被告周口市东新区许湾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告)不履行土地确权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贾峰,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2015年2月4日以邮寄方式向被告提出宅基地确权申请,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未作出土地确权。 原告诉称,原告与同村村民张洪文因宅基地边界发生矛盾多年,张洪文提起诉讼,经川汇区人民法院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了张洪凯的土地使用证。诉讼期间张洪文也未出示自己的土地使用证,导致原告张洪凯与张洪文之间的宅基地边界不明。为此,原告张洪凯多次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确权,而被告无故拒不作为。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对争议土地进行确权的法定职责。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宅基地确权申请书。2、邮寄单存根。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交过申请。 被告辩称,被告接到原告的申请后非常重视,准备专门解决这个问题。 被告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洪凯与同村村民张洪文因宅基地边界多年发生纠纷,原告张洪凯原本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因张洪文起诉,被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判决书生效后,鉴于张洪凯与张洪文均没有涉诉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原告张洪凯于2015年2月4日以邮寄的方式向被告提出了土地权属确认申请。被告收到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一直未履行法定职责,故原告张洪凯将被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履行其土地确权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由上述规定可知,个人之间因土地发生争议,可以向乡政府提出处理的要求。乡政府应当就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依法作出处理。本案中原告张洪凯向被告递交申请,要求被告履行确权职责,被告自收到原告的申请后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复,被告的行为属没有依法履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周口市东新区许湾乡人民政府在六十日内查清事实,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周口市东新区许湾乡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