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川行初字第3—1号 原告高爱华,女。 委托代理人任伟,男。 法定代表人建志,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其林,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兰君,女,河南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郭荣,女。 委托代理人丁广垠,男,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原告高爱华诉被告周口市政府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高爱华死亡,无继承人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高爱华承担。 审 判 长 耿艳芳 审 判 员 吕秀丽 审 判 员 张 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