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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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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明诉太康县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决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2015)扶行初字第10号 原告杨东明,男,1969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太康县王集乡。 委托代理人郭东,男,1991年9月3日生,汉族,住房太康县城关回话镇支农路32号附2号。 委托代理人许雪英,女,196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太康县王集乡张。 被告太康县公安

(2015)扶行初字第10号

原告杨东明,男,1969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太康县王集乡。

委托代理人郭东,男,1991年9月3日生,汉族,住房太康县城关回话镇支农路32号附2号。

委托代理人许雪英,女,196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太康县王集乡张。

被告太康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根闯,局长。

原告杨东明诉被告太康县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东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法力

审判员  刘 军

审判员  邢联合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