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行初字第10号 原告杨东明,男,1969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太康县王集乡。 委托代理人郭东,男,1991年9月3日生,汉族,住房太康县城关回话镇支农路32号附2号。 委托代理人许雪英,女,196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太康县王集乡张。 被告太康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根闯,局长。 原告杨东明诉被告太康县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东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法力 审判员 刘 军 审判员 邢联合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