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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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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徐小乐、李如冰违反计划生育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巩行执字第44号 申请人巩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崔国强主任。 被申请人徐小乐,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鲁庄镇念子庄村一组。 被申请人李如冰,女,1986年5月1日出生,汉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巩行执字第44号

申请巩义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崔国强主任。

申请人徐小乐,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鲁庄镇念子庄村一组。

被申请人如冰,女,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巩义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徐小乐、如冰违反计划生育一案,申请人依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巩计生征字(2014)鲁111211号征收决定书,对被申请人征收社会抚养费57732元。我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提交征收决定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具有对被申请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职权,所作出的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准予对徐小乐、李如冰依法强制执行:

一、对徐小乐、李如冰征收社会抚养费57732元。

二、执行费765元由徐小乐、李如冰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光辉

审判员  程二平

审判员  吴玉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