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世俊诉荥阳市崔庙镇人民政府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巩行初字第27号 原告王世俊,男,汉族,1951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崔庙镇郑庄村。 被告荥阳市崔庙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志刚,荥阳市崔庙镇人民政府镇长。 原告王世俊诉被告荥阳市崔庙镇人民政府行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巩行初字第27号

原告王世俊,男,汉族,1951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崔庙镇郑庄村。

被告荥阳市崔庙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志刚,荥阳市崔庙镇人民政府镇长。

原告王世俊诉被告荥阳市崔庙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世俊于2015年7月27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世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世俊承担。

审 判 长  马瑞杰

人民陪审员  白聪芳

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康亚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