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巩行执字第57号
法定代表人王元洪,局长。
巩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执行巩义市城区顶呱呱牛蛙煲饭店行政征收决定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申请人下发巩建费(2015)第005号巩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催缴通知书。申请人巩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提交的巩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催缴通知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有对被申请人作出征收的职权,且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征收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准予对巩义市城区顶呱呱牛蛙煲饭店依法强制执行。
执行费由被申请人巩义市城区顶呱呱牛蛙煲饭店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光辉
审判员 程二平
审判员 吴玉华 |